管网站的部门真多,又去盖了个手指印
前几天公安网警电话通知,导航类(很久很久没更新的,就一个网页),存在色情、**链接,通知删除,建议不管了就关掉,要不去公安做个备案,这还比较人情化。。。今天什么管文化执法去做了个笔录,签字盖章,还全程执法录像。。。就因为漏了个网站链接没删,点进去还真是个x网站,肯定是过期了域名被人注册搞的,,
友情提示,做导航类网站也有风险,链接太多就直接删了吧。。。 所以做友链有风险 所以不要备案直接放国外吧 那没去逮那个xx站的站长吗? 都看到了 文化综合执法队的事情有后续吗? 现在数不清的网站域名到期 被非法网站注册利用了
http://tongji.z-z-z.xyz/11.png 昨天又去了一次,仔细看了下是:xxx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因为网站上有非法链接(外链)涉嫌宣传,通知要行政处罚,三万元以下,当场被我拒绝接受,会申请行政复议。
被我追问后,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为判定,但上面明确第二条,我可以无视他们的行政处罚,不知道有没有同僚遇到过这种事情吗?找了些相关法律,不知道互联网这种该适用哪种法律?
存在的“非法链接”发现并及时删除和在不知情下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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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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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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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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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cid=53d7a9954e7dfe6d0e78a004d5ef8814_law&locate=viewpoint&searchType=statute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太惨了。。。 需要注意了,没有必要的话就关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