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要收回,转让费是否该返还?
发布时间 2023-06-12 22:13:41 93次阅读 e交易平台
不管是房子还是店面,总会存在转租的情况,随之而生的就是“转让费”。当花了转让费获得租赁权后,房东却要将店面收回,那转让费还能要回吗?
店面要收回,转让费是否该返还?
最近,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及到李某和陈某的门面租赁协议。李某原本是A门面租户,而陈某则是A门面相邻的另一间门面的租户。2020年8月,陈某主动向李某提出由其承租A门面,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李某退出A门面经营,由陈某直接与房东签订后续门面租赁合同并支付后续租金,陈某向李某支付了转让款145000元。然而,2021年8月,房东向陈某送达了通知,要求收回到期门面。陈某认为李某在转让时隐瞒了A门面即将到期收回的事实存在欺诈,遂向临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145000元。
临澧法院审理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一方取得利益;
二是他方受到损失;
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没有法律根据。
在陈某与李某的交易方案中,陈某支付了一次性的转让费145000元后,可以直接与房东签订较低租金的租赁合同,无需再向李某支付租金等任何费用,该门面从此与李某无关。陈某与李某达成交易是其主动追求的结果,其支付转让费后,以较低的租金30000元就获得了店面的租赁权,与转租的成本相比,从长远来看也更符合其利益。因此,临澧法院认为李某取得陈某门面转让款145000元具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双方达成门面转让协议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陈某作为承租户,应当在交易前充分掌握自己关心且影响交易决策的信息,而不应该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信息。因此,陈某主张李某隐瞒租赁门面即将到期收回的事实存在欺诈的理由不成立。李某收取门面转让款145 000元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自愿原则,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判断,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本案中,陈某无法证明对方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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