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私募基金与信托的区别?
刚入私募基金的小白一枚,求问私募基金与信托的业务流程有什么不同啊,私募基金是通过基金公司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信托也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募集投资人资金给别人提供融资啊,这两者有啥区别吗?投资私募软件https://www.simuwang.com/私募排排网依托私募基金数据库,为投资者提供私募行业信息、私募基金净值、私募基金排名、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产品等数据以及私募路演直播等服务,为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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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本文为作者原创
信托和契约式基金的表现形式类似,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二者的共同都是资产管理行业下不可缺少的工具,都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但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两者的目的和功能、法律关系、法律依据、监管体系、当事人、资金运用方式上又有显著区别。
一、目的和功能不同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不同,资产管理类信托的目的和功能是保值增值,资产服务类信托设立的目的除了保值增值的特点以外还有风险隔离、财产保护和传承的功能,公益/慈善信托是为了开展慈善活动,实现公益目的。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以投资为主要目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
二、法律依据不同
信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三、监管机构不同
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四、法律关系不同
信托在法律关系上,是指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法》将信托分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与营业信托。根据2022年4月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信托业务分为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基金管理人通过向特定投资对象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约定投资的过程。基金的组织形式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契约。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法律关系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是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通过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实现基金关系的建立。
五、当事人不同
信托关系项下的主体分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是现金或财产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信托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他人。
契约型私募基金从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基金受益人应当为基金投资者本人。
六、财产性质不同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属于投资者个人的金融资产,若投资人身故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基金份额为其遗产或其清算财产。
七、与交易对手的法律关系不同
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受托人和交易对手之间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股东关系。
因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属于投资者个人的金融资产,如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债券资产,则投资人按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比例与债券发行人之间形成一种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作者:张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本文为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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