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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眩设施的设置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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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防眩设施是指防止夜间行车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眩目的人工构造物。防眩设施多设在夜间事故率较高的路段,夜间交通流大特别是大卡车和小型汽车混杂率较高的路段和弯道半径小的路段。

防眩设施主要包括防眩板、防眩网和植树防眩三种型式。


型式选择

1、选择防眩设施型式时,应针对公路的平纵线形、气候条件,充分比较各种防眩设施的性能,分析行驶安全感、压迫感、景观要求,并考虑与公路周围环境的协调,结合经济性、施工条件及养护维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采用防眩板和植树两种方式交替设置进行防眩。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的防眩形式。

3、中央分隔带护栏间距小于树冠直径时,或植树对中央分隔带通信管道有影响时不宜采用植树防眩。


设置要求

一、一般规定

防眩设施应按部分遮光原理设计,直线路段遮光角不小于8°,平?竖曲线路段遮光角为8°~15°,计算防眩设施的眩光距离采用120m。

防眩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停车视距。

防眩设施设置应经济合理、因地制宜。



二、设置原则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9m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设置防眩设施:

1、夜间交通量较大,且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自然交通量之和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15%的路段;

2、设置超高的圆曲线路段;

3、凹形竖曲线半径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规定的最小半径值的路段;

4、公路路基横断面为分离式断面,上下车行道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

5、与相邻公路?铁路或交叉公路?铁路有严重眩光影响的路段;

6、连拱隧道进出口附近。

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逐步过渡到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应设置防眩设施。穿村镇路段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公路沿线有连续照明设施的路段,可不设置防眩设施。

在干旱地区,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3m的路段不宜采用植树防眩。

防眩设施连续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不设置防眩设施的间隙。

2、各结构段应相互独立,每一结构段的长度不宜大于12m。

3、结构形式?设置高度?设置位置发生变化时应设置渐变过渡段,过渡段长度以50m为宜。


三、其他要求

1、防眩设施的设置应注意连续性,避免在两端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的间隙,这种情况会给毫无思想准备的驾驶人造成很大的潜在眩目危险,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且从人的视觉感受和景观上来说效果也不好。

2、长区段设置防眩设施时,应考虑在形式或颜色上有变化,可把植树和防眩板交替设置。一般每隔5km左右宜适当改变形式或颜色,以给驾驶人提供多样化的景观,克服行车的单调感。

3、防眩板的宽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宽度确定,并注意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4、防眩设施与各种护栏结构组合设置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防风、风雪、防眩、景观灯多方面的综合要求,考虑设置组合结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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