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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梁先生花了近5万买了一辆二手车,买的时候明知是抵押车不能过户,车开了一段时间后,突然有一天被人拖走了。停车处留下一字条告知,由于车主欠钱,公司现将车子拖走。梁先生按照字条上的电话打给对方充车上有自己的26,000多块钱和妻子的手镯。并且希望对方返还。对方称如果看到就会还给梁先生。梁先生又找到了当初卖车的中介。中介称梁先生当时是知道车辆抵押的。称自己没责任,但可以做证人。
@木易敏捷
1、善意第3人的拖车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民法典》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梁先生看似花了5万块钱买了辆车子。但是买到的只是驾驶权利。梁先生因为没有登记对该车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因为没有登记,梁先生买到的是该车的使用权,也不得对抗享有抵押权的第三方公司。据此第三方公司扣车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2、如果善意第三方是恶意与车主串通片区梁先生钱财。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善意第三方公司如果不是善意,而是恶意与车主串通骗取梁先生近5万块钱的车钱。那么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中梁先生被诈骗数额为48,000多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第三方公司找到车内的26,000块钱和手镯,却拒绝返还,就可能涉嫌触犯侵占罪。
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第三方公司拖车行为虽然合法,但是由于拖车造成了梁先生对钱和镯子管理权移交到了第三方管理公司。杨先生与第三方公司形成代为保管的关系。
因此如果第三方公司拒绝返还梁先生的钱和镯子,那么就构成了侵占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罚金。本案数额巨大的,处两年以上5年以下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如果第三方公司看到钱和镯子后拒不承认,那就可能涉嫌触犯盗窃罪。
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数额为26,000元和镯子。超过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和单处罚金。
最后想说的是购买汽车,房产等不动产时,切记必须过户。因为只有过户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果不过户买到的只是使用权。而且车辆,房屋不过户的买卖往往牵扯到犯罪的行为。
5、梁先生由于买车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车主追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公司。
买车不登记过户的梁先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你对买车不登记过户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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