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停薪留职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停薪留职后找到固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或生活补贴。如果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其经济补偿金基数归零,而是停薪留职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平均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东莞劳务公司
非劳动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不可抗力,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搬迁、产品更新换代劳动等使得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者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甚至回家待业享受生活费补贴时,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由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经济补偿金也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而应按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造成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但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经济补偿金,因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