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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

已有 228 次阅读2014-11-25 16:10 | 生育保险, 国有企业, 平均工资, 劳动法, 劳动部

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是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处理则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诉,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东莞临时工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在岗职工还是富余人员、下岗的女职工,只要生育了,都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和产假期间有权享受的相关待遇。我国全国总工会、妇联等组织,对下岗妇女的生育保险问题也很重视,督促各城镇企业做好下岗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工作,以便保证其生育期间的生活。已登记失业的女职工只要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各地方的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也开始逐步建立起相应程序,保障下岗女工顺利领取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如江苏扬州劳动局就规定,下岗、失业女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凭有关证明也可领取生育保险金。支付标准为顺产3852元,难产4846元,准生二胎顺产3047元,难产4041元。支付程序是:由生育后的女工携带本人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孩子的准生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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